党政领导保密工作十条守则
一、不泄露党和国家的机密;
二、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、存放保密文件、资料;
三、不擅自或指使他们复制、摘抄、销毁和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、资料。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,复印件应按同等级文件管理;
四、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、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;
五、不携带秘密文件、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,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,须经本单位保密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,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;
六、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;
七、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,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、子女;
八、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、著作、讲演中涉及党和国家机密;
九、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涉及和国家秘密;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,应事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;
十、不在出国访问、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、资料或物品;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,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,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。
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保密守则
一、不该说的国家秘密,绝对不说;
二、不该问的国家秘密,绝对不问;
三、不该看的国家秘密,绝对不看;
四、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,绝对不记录;
五、不擅自复制、留存、销毁国家秘密;
六、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国家秘密;
七、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和处理国家秘密事项;
八、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地方存放密品、密件;
九、不用普通电话、手机、明码电报、普通邮政传递国家秘密;
十、不携带国家秘密文件、资料、物品参观、游览和探亲访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