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 成立经济管理委员会,2-3年改选一次,分别由离退休及工作人员组成,比例按照2:2:1。
2、 离退休人员及离退休工作处的各项经费,校财务核定后,由离退休工作处掌握使用。经管会负责对全年经费支出计划的审定,每学期末离退休工作处负责人应向经管会汇报执行情况并列项公布,接受监督。
3、 遇有特殊情况需计划外支出(超出预测经费),须经管会集体研究决定后,方可执行。
4、 经离退休工作处和老年体协同意,个人报名参加省、市各老协组织的常年性娱乐活动或健康运动,其活动费报销范围和比例为:离休人员报销其中一项、退休人员每年报20元(活动费的25%采取递增方式)。
5、 凡由离退休工作处(含老年体协)组织参加的一切外出参赛活动,其中交通费、报名费均由离退休活动费中支出。参赛运动员每天每人给予2元外出补助费(其中奖品、纪念品归己),由老协指配的负责人及教练、裁判,补助费为每天每人4元。上述一切费用本队负责人应在结束竞赛后,一周内统一办理,过期不再补办(工作人员不享受外出参赛活动补助费)。
6、 各参赛活动直接聘请的裁判由组织单位负责各项补助,原则上离退休工作处人员不参加此项工作,确需参与须经处长批准。
7、 离退休工作处人员组织老同志外出参观、游览等项活动,超过12:00每次每人补助5元,超过15:00后补助12元。
8、 内部组织的各项娱乐活动本着:重在参与、适当鼓励的原则。尽量缩小奖品差距,每次人均不超过5元;非娱乐性活动,每次人均控制在20元以内。
9、 政策性经费支出按照国家及学校规定执行(修养费、祝寿费、看病号费、丧事处理费等)。
10、 经离退休工作处统一安排,集体或单独参加的各项参赛参展活动,凡获得国家级荣誉奖者,每次每人给予50元鼓励奖;省部级30元、地市级和我校获奖者20元,年终总结大会上一次性颁发。
11、 国家级(含省、部级)报刊上发表的论文或3000字以上的文章每次给予20元奖励;地市级每次给予10元奖励(返聘者及各级报刊特邀通信员除外)。
凡是义务为离退休人员服务的老同志(含总支、支部、老协、经管会等成员),按照惯例年终给予一定的奖励(学校已安排的不再重复)。